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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谈李某某案中身份问题谁侵犯了谁的名誉权

发布时间:2020-03-04 04:27:36 阅读: 来源:绿板厂家

最近,“身份”又成了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轮奸一案中的关注点。只不过,这一次“身份”的所有者不再是李某,也不再是引发网友众多猜测的李某同伙,而是受害人。

尽管受害人发表声明称,不认同“陪酒女”的指控,但是关于强奸“陪酒女”治疗银屑病的药物甚至强奸妓女是否能够减轻量刑,还是引发了讨论。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在微博上的一句“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成了众矢之的。随后,即便易教授自我解释,朋友出面证明易教授致力于推动法治进程,都无法阻挡滚滚而来的骂声。

(易延友教授微博截图。目前,易教授删除了所有与李某案相关的言论微博。)

我们一方面惋惜那些只会用辱骂表达自己观点的网友的不理智,一方面又要思考,为什么涉及到此案量刑的讨论,都会受到如此多的关注。在一起涉嫌轮奸的重罪指控中,网友们看到的是一个军旅明星家庭想尽办法为自己曾有打人前科的孩子洗脱罪名,在中国重重复杂的人际关系社会中,人们很难没有理由不去担心,嫌疑人家属的身份是否会影响法律的公平性。

几个月前,网友和媒体一直在追问此案另外四名同伙的信息。在得知其中三人也系未成年人、其身份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后,舆论转而大力追问那名成年人同伙的信息。这样的追问最终获得了官方的答复,至少让网友在信息合理公开这条线索上松了一口气。

几日前,李方的新律师在声明中称将为李某做无罪辩护,理由之一就是“陪酒女说”。要知道,这样的解释如果被法院接受——尽管这个概率极其微小,减轻了对李某的刑罚,将会出现两个后果:其一,其他四名同伙也会因同样的原因而逃避其应得的刑罚;其二,受害者将落得身败名裂。

考虑到这样的结果,嫌疑人家属在委托律师做出如此这般的辩护策略之前,一定要有十足的证据能够证实它。否则,这也算是名誉侵犯。《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评论人杨涛说:“怎么能让被害人的名誉成为加害者推卸责任的工具? 回过头看,李某一方似乎很在意于他的隐私和名誉。例如,其律师发表声明称,北京警方案发后向社会披露未成年人李某的真实姓名,涉嫌侵权,并且社会各界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

法律不是过家家,不是喊冤的声音越大,法律就越会同情你,给你重罪轻判,或者有罪判无罪。法律是讲证据的。

反过来说,如果嫌疑人李某某的两位明星监护人(父母)没有这样确凿的脱罪证据,却要求辩护律师做出这样的声明,那么就是如媒体所说的“对受害人做出二次伤害”,这样的行为真的很难用“爱子心切”来做注脚,只能被视为不懂法的小丑戏。要知道,在司法实践中,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减轻刑责的一条途径,从受害人方面透露出的信息来看,贵阳牛皮癣专科医院李氏夫妇方面不仅连歉意都没有表达过,反而抛出这套“陪酒理论”,所作所为真是落得一片唏嘘。

李氏夫妇是艺术家,如果没有爆出这样激烈的下一代教育问题,他们会在几年之后被官方冠以“德艺双馨”、“人民艺术家”等荣誉头衔。在一份律师声明中,李某的律师提出应该“保护老艺术家”,这句话也许是在回应网络上铺天盖地的对于李氏夫妇的恶意辱骂。但是,强调“老艺术家”的身份,是不是流露出了李家方面对于这一身份应该享受额外权利的期望呢?

在这一论调横空出世之后,《新京报》就第一时间做出了评论:“监督也是在‘保护’老艺术家”。在社会职能里,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既然意识到了“老艺术家”的权利,也应该尽好“老艺术家”的义务。在李某卷入此案之后,如前文所述,这个艺术家家庭的反应真是让人心凉。

(律师袁裕来在微博中,借日本艺人事例“献给”李双江夫妇。)

上一周,袁裕来律师发布一条微博:“【献给老艺术家李双江、梦鸽】日本著名艺人三田佳子,其未成年的儿子因吸毒被捕。警方发布消息后,三田佳子立即举行记者会痛责自己溺爱孩子的责任,并宣布取消自己出演的全部8个电视广告,赔偿广告主损失,还停止一切的演艺活动。日本媒体也进行了大量的报道而无律师指责。”这条微博获得了超过了三万次的转发。

也许在这样的对比之下,我们才能看清,我们的艺术家究竟哪些义务没有做到吧。(央视网记者 刘浩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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