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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三大漏点

发布时间:2021-01-21 15:08:33 阅读: 来源:绿板厂家

国有资产流失三大漏点

要实现有效地监管,防范资产流失,必须首先找到资产流失的漏点。在我看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漏点包括三个方面。

国资国企改革系列谈

编者按

6月5日,中央深改组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这两份文件的通过,为下一步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做出保障性安排,也意味着国企改革总体方案已“渐行渐近”。为此,本报特约江西省政府出资监管企业监事会主席王成饶,解读如何改进国有资产监督。

要实现有效地监管,防范资产流失, 必须首先找到资产流失的漏点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15年4月末,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06.5万亿;地方国有企业资产总额51.2万亿。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很清晰地了解到,中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模目前全球最大。而分布在企业的国有资产,约占中国国家净资产的三分之一。

国有企业是共产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庞大的企业国有资产,如果不能建立有效、完备的监管体系,逐利集团会千方百计地进入国企,或者腐蚀、拉拢、勾结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瓜分、控制并攫取觊觎已久的公共财产,党执政的基础将发生动摇。

因此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不单纯是反腐的需要,更是执政地位巩固的需要。

要实现有效地监管,防范资产流失,必须首先找到资产流失的漏点。在我看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漏点包括三个方面。

恶意侵占

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央对企业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高频度地暴露在公众面前,诸多巧取豪夺的手段,引起了国人的强烈关注。

非法侵占企业国有资产的行为之所以呈现高发态势,一是因为监管法规、理念、资源、体制、机制和手段,无法适应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企业国有资产的大规模流动的要求;二是举国创富阶段,在财富的追逐中必然有一个工具理性替代价值理性的阶段,人们只关注富的结果,而无视致富的手段是否正当。这就在一个时期内,社会上形成了唯富是荣的文化和掠夺式积累的心态。

从已经公开的案件中可以发现,以非法侵占为目的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可以是代表委托方的政府公职人员与代理人的合谋,可以是交易人与代理人的合谋,也可以是委托方与交易人的合谋而代理人不知情或者没主动参与。

其获得的收益一般通过经济利益、声誉利益和影响权力再分配的形态表现出来。可能是当期收益,也可能是未来收益;可能是本人收益,也可能是利益相关人收益,呈现复杂的形态。

在一些案件中,有贪腐者认为,通过招标而实现的采购,企业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他收受的钱财是分得的他人利益,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其实这是一种心理自欺和片面认知。博弈理论认为,只有当长期、多次交易的可能性出现后,双方才有积极合作的意向。行贿可能是一种对过往行为的积极回馈,更可能是为后续合作所发出的积极邀约。

比如,有的企业常规工程建设项目和委外工程长期由一个供应商中标承揽,在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特殊性,也没有市场定价机制的情况下,你能相信这其中没任何利益输送和利益互换行为吗?

很明显,已经披露出来的大量相关贪腐案并不支持肯定的答案。

快速积累起来的庞大的公共资产,以及繁多却又支离破碎的监管体系和近乎原始的监管手段,使一些地方的国有企业成为实际上的“公地”,诱发了一些人侵吞公共资产的欲望,国有资产流失因此而难免。

行政干预

行政干预导致资产流失,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出资人为政府的机构或个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明示、暗示或诱导代理人做出有损企业利益的行为所导致的流失。

这种行为有的是赤裸裸地挟公权以牟私利。比如,以改革为名,让利益相关人低价获得优质国有股权、矿产资源及特许权等。

这类行为有别于一般商品的贵买贱卖的蚕食式侵占,导致的流失通常数以千万甚至多达数亿元,可谓鲸吞。其危害在于,所有的行为都没有法规上的漏洞,并肆无忌惮以政府的名义堂而皇之进行。

还有的不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而是为组织和个人获取声誉或创造政绩。比如,在考核、排名的压力下,要求企业扩规模、上项目,投资低效产业。

经济高潮期,在行政力量的干预和驱使下不少国有企业存在违背商业逻辑超前投资、重复投资的情况,特别是在GDP无形中成为干部提拔、重用的KPI指标时,政府对企业投资干预的积极性更高。

如今,当经济开始下行,当需求大幅萎缩、价格回归商品属性时,这些在行政干预下资产错配的企业开始大笔计提存货跌价损失、坏账损失、资产损失;开始为过高的资本杠杆支付着数千万的财务成本,并长期处于欲进不行、欲罢不能的煎熬之中,巨额的资产流失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发生的。

二是管理者选、用机制僵化、人员错配导致的流失。

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用在企业高、中级管理层没有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市场化。一些地方出现过把安排干部任企业高管当成干部的利益补偿机制,用票子换位子的情况。

这种用人机制,对企业的弊端十分明显。特别是在竞争激烈,竞争环境复杂的情况下,这种选、用、管的方式导致管理者进取精神、冒险精神和创新精神被严重压抑。他们的行为带有明显的上级导向、管理部门导向,而非市场导向、客户导向。

一些官员进入企业后,有的人始终无法适应从政界到商界的角色转换。所经营的资产只有在通胀和经济过热年份,依靠资产和产品涨价勉强实现保值和增值,国有资产看起来似乎没有流失。

但精明的出资人并不是这样算账的。少赚就意味着损失。

还有许多企业在平庸的领导指挥下,面对稍纵即逝的机遇,不积极主动作为,一些质地优良的企业由此错失发展良机,渐渐失去了竞争的优势和地位,没过几年就摇摇欲坠,最终只好由政府为企业破产、员工安置买单。

还有部分国企虽然实行了对标管理,但实施过程中刚性不足、弹性有余,反复讨价还价后,“合同薪酬”多数情况变成涨多、降少的“谈判薪酬”。

出资人按市场水平为他们支付了高额薪酬,但他们赚钱的时候比别人赚得少,亏钱的时候比别人亏得多。多数情况下他们只会告诉出资人赚了钱,但隐瞒了进入这个行业的大多数资本获得了比他们更高的投资报酬率的事实。在宝贵的高收益期他们没有为委托人赚得应有的高收益,资产的效率和效益不高。

另外,还有一些国企管理者,无论能、庸都能上场,除了年届退休和违纪、犯法,很少人被罚出场外。这种无过不免的体制之弊,容忍了少数无能的或无良的管理者长期在重要的岗位上尸位素餐,最终让成百上千的员工成为官员们庸、懒、贪的陪葬品。

这也是一种实质性的资产流失,但不易为人们关注。

代理人疏忽和勤勉不够

《公司法》要求代理人勤勉尽责,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经营管理中,代理人不够勤勉尽责通常表现为不思改革进取、坐吃山空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频发、产销不畅、经营亏损等情况。

还有一些因疏忽或不够勤勉导致国有资产“内出血式”流失,而这种流失从利润表上又很难看出来。

比如,国企在与私人部门合作时同股不同权,在分红时国企的利润留存企业,私人的则分走。

又比如,在企业举债需要担保时,国企一家承担全部债权担保,而不是按股份各自承担责任。还有的企业把销售权或采购权交由他人控制,而利润只体现在这两个环节,国企掌控的生产主体却亏多盈少。

值得警惕的是,一些无良私企利用国企的疏于监管,通过骗取信任,在交易中获得国企高额信用,逐步累积对国企的负债,最终把与私人部门形成的债务全部置换成对国企负债,然后隐匿、转移可查封资产,再与国企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他们清楚地知道,欠私人的钱可能株连家族甚至被索命,欠国企的钱,多数情况是限制消费和出国,甚至连牢狱之灾都可免。

这种精心谋划的侵吞资产行为常以商业纠纷的方式掩盖,并在旷日持久的官司中不了了之。

这也是一种可怕并且要着力防止的国有资产流失。

当然,必须特别强调的是,在严格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出资人要建立容错机制。企业多数情况面临的是不确定性和混沌状态,而人的能力和智慧是有局限的。改革、创新、发展都相应地要付出认知成本与试错代价,这些应被视为合理成本,需要宽容对待,甚至要积极鼓励和保护。

国有资产的代理关系可达四五级之多,在资产形态复杂、分布广泛、流动频繁、代理链条长的情况下,监督无疑是项挑战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长期探索、不断总结和优化方能完善。

有不少鼓吹“私有化”的人认为,国企管不好,就是体制之病,干脆退出卖掉。可是要知道,逃避和放弃并不是明智的选择,中国国企的病患,在其他国家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也同样存在。既然我们选择了以公有制为主体,我们就应该有信心在这个主体的框架下去建立科学治理、高效监管的机制。

中国能在短短30余年创造人类历史上不曾有过的和平崛起的奇迹,相信科学监管和有效治理不会比这更难。只有坚定了这样的信心,才算真正做到了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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