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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对个人房产的影响-【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5 22:44:24 阅读: 来源:绿板厂家

老年人再婚时对于自己一方名下的房产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众多再婚者及子女考虑的问题。该房产在结婚登记前属于一方财产,在结婚登记后仍然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缔结婚姻关系以及婚姻关系的延续不会改变该房产的性质,如果想要改变房产的归属需要双方书面约定。但是,在该房产的所有人去世后,该房产成为遗产,那么再婚的配偶就享有继承的权利,因为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要改变这种法律后果,房产所有人在生前可以立遗嘱或赠与他人。

问: 我与贾某1993年元旦结婚。婚前父母为我购买了电视机、冰箱、摩托车等价值2万余元的嫁妆,贾某父母为他盖了一栋二层楼房用以婚姻。我们约定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并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近日,我们夫妻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但对财产分割争执不下。我认为经过8年余,我有权分得房屋一半。贾某不同意,认为婚前个人财产已约定归个人所有,并经公证不能转为夫妻共同财产。请问:我能分得该房屋一半吗?

答:最高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中规定:“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同时,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从来信看,你与贾某就原则上归个人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已作书面约定,且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因此,在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你认为“经过8年余,你有权分得房屋的一半”的观点是错误的,尽管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你们已经结婚8年有余,该房屋本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你们存在婚前财产归属之约定,故只能按婚前财产公证办。也就是说,你无权分得该房屋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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